依据法律条款,在接受司法
传唤后主动前来配合调查并对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其他罪行进行坦白交代者,可以将此视为
自首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具体而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
犯罪活动发生之后,
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罪行、并如实地陈述全部罪状,属于自首情节。对于那些具有自首情节的
犯罪人员,司法机关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尤其针对那些罪责相对轻微者,甚至可豁免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