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件中,若嫌疑人已接受两个月的
逮捕,却又在将来获得释放,这通常是因为以下几种原因所导致:
首先,如果
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他们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存在引发社会危险行为的潜在风险,那么警方就可以选择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有些
犯罪行为可能触犯
限制人身自由的
管制或者
拘役等
法规,也有可能面临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
再者,倘若
犯罪情节严重,可能达到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期,但只要手段适当,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