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我们需要认识到,非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
受贿现象,但这种情况并不归类于
职务侵占罪。
然而,针对在教育领域工作之教学人员——尤其是那些在公立机构或公共服务部门任职的教师来说,若其涉及受贿活动,其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措施则需根据具体行为性质进行判断,并视其是否触犯
刑法规定来决定是否应予以
刑事制裁。与此同时,对于实施了受贿行为的教师而言,他们的职业资格证书将被
吊销以示惩罚。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