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侦查机关依法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传唤时,如系在其外出地进行,可将其紧急召至犯罪嫌疑人所属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确定的特定场所或其居所进行审讯。
此外,侦查机关亦有权通知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前往相关机构接受调查询问。在通常情况下,派出所进行案情采集时所耗费的时间不应超过12小时,而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能超过24小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