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之际,
验伤鉴定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有责无旁贷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然而,若
当事人有意自行委托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机构协助处理此事,则应首先由申请人承担所有
鉴定费用,然后再依据最终确定的各方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
伤残评定、
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物品,扣押、扣留期间不包括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间。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限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