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方所签署之租赁汽车合同内包含关于退车之相关条文或约定,则贵方可依循合同的相应条款办理退车程序。若未见相应约定,则贵方可寻求与车辆租赁公司展开磋商以寻得解决之道。如无法达成共识,贵方亦有权诉诸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敬请贵方尽快同租赁公司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贵方将不再任职并请求退车,以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建议贵方查阅租赁汽车合同,详细了解其中关于
解除合同之具体规定,随后与租赁公司进行沟通,共同探讨解决方案。若贵方在
签署合同时已支付押金或租金,亦需依照租赁汽车合同的规定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
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