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
法人身份,那么依法将无法进行独立的税款缴纳过程。在此情况下,该分公司所隶属的总公司必须严格遵循税收管理局制定的相关规定,按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在分公司所在地区完成税务登记注册工作以及相应的税款申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
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
公司印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
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