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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犯罪吗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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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3
在法律层面上,攻击或打压他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此类事件都会引起刑事犯罪,因为这种行为的严重程度,也就是所涉及到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有所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这种行为的性质仅仅是轻微的,那么它只能被看作是一种违反了治安法规的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职责。不幸的是,如果攻击打压他人导致受害者受到了轻度以上的人身伤害,就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因此,对于攻击打压他人的行为,应该根据其具体情节以及对受害者进行的伤势鉴定结果来确定该事件的性质,从而决定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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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聚众斗殴怎么判刑累犯聚众斗殴判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累犯聚众斗殴怎么判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案例】 网吧好友的偶然相遇,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见面打招呼,却引发一场不可收拾的斗殴。近日,杜集区人民对一起聚众斗殴案进行宣判,判处方龙犯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9月20日21时许,同案人满兵、张波(二人已判刑)与大鹏一起酒后来到矿山集某网吧寻找曾经殴打过大鹏的“乐乐”,准备教训“乐乐”一顿。此时正在上网的小硕见到大鹏进来后,因互相熟悉,小硕便拍了大鹏头部一下当做打招呼,满兵以为小硕就是“乐乐”,上去就打小硕。 大鹏劝阻满兵,并告诉满兵“小硕不是乐乐”。满兵不顾劝阻依旧对小硕进行殴打,后被网吧工作人员阻止。被打的小硕给其表哥海洋打电话说自己被打,海洋赶到网吧与满兵发生打斗,后被人拉开。满兵心不甘,为了报复,便打电话告诉张波,让他纠集被告人方龙等人来打架。不一会,在该网吧北侧的路边,方龙等人持菜刀和剪刀将在路边说话的被害人海洋等5人砍伤,小硕在逃避追砍过程中摔倒,导致其右肱骨远端骨折,后方龙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其中两名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月15日,方龙到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张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方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6月29日被杜集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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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主犯吗聚众斗殴罪主从犯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聚众斗殴罪是否有主从犯之分 一、从理论上来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犯是相对从犯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是相对于积极参加者而言的。 从《刑法》第二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看,主犯和首要分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样从犯与积极参加者也是不同的概念。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不同的概念,同事二者之间并不冲突,也不存在对应。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以构成主犯。因此,在既不存在冲突也不存在对应的情况下,排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区分是说不通的。 二、从法律规定上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认定主从犯的依据应是《刑法》第26条及27条规定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法律依据。 聚众斗殴罪是共同犯罪,就应当适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的规定。因为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属于刑法总则的规定,聚众斗殴罪则属于刑法分则规定。刑法总则的效力遍及刑法分则。如果聚众斗殴罪只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不适用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划分,无疑是违反刑法总则效力的规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主从犯如何区分 一、一般情况下,以下这类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1、起意者。一般来说,共同犯罪中,犯意的发起者并且参与犯罪实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纠集者。在参与共同犯罪的人中,每个人参与的主动程度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这往往表现在纠集与被纠集的关系上,而犯罪的纠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挥者。在多人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这就需要有人协调共同犯罪的行为,这种人在共同犯罪中充当指挥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即主要的实行犯。这些人虽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样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但却是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或者是犯罪结果的主要责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4)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为、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影响、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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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哪些,打架斗殴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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