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某人明确知道其他人正在进行拐卖妇女或儿童的活动,依然为他们提供了被拐卖者的
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协助行为,则可视作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共同犯罪分子。同样地,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正在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仍为他们提供了被收买者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协助行为,也应视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分子,除非该收买人没有受到
刑事追责。对于是否属于“明知”的判定,应该依据
证人证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提供协助的次数,以及是否明显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因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
2.若某人明知他人是
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却依然利用自己从事医疗诊治、社会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条件,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优势,进行
居间介绍的行为,那么他/她就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共同犯罪分子。无论是拐卖还是出售被拐卖的儿童,都属于严重的
犯罪行为。任何个人在发现他人采用非法手段拐卖儿童时,都不应擅自将其
收养,而应在收集充分
证据后向当地司法机构进行举报。如经查实,举报内容属实且被举报者确有拐卖他人的行为,那么举报者将会获得相应的现金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