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
刑事案件的
审查起诉期限设定为一个月上下浮动。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其审查起诉期限可适当延长十五天,即总计一个半月的时间。若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
处罚,同时满足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