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几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
危险驾驶罪行的行为表现: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有故意追逐竞争车辆而行驶的情况;
其次,在极度醉酒的状态下,依旧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也将被视为
犯罪;除此之外,若涉及到学校班车运营或旅客运输行业,并且其严重超出额定乘坐人员载客,或是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话,亦可归类于
危险驾驶范畴;
最后,若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且威胁到了
公共安全的稳定,那么这同样也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