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案件之中,仅仅凭借双方
当事人的
证言并不足以判定强制性行为罪的成立。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
证据尚未达致确实且充足的情况下,不宜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
刑事处罚。无论任何类型案件的处理决断,均应紧密围绕证据展开,重视调查研究工作,而非轻易采信单方面的口供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