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则,若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浓度介于20毫克每百毫升(mg/100ml)至80毫克每百毫升之间的,则被视为饮酒驾驶;而当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或等于80毫克每百毫升时,便构成了
醉酒驾驶。值得注意的是,在酒精浓度低于20毫克每百毫升的情况下,并不属于饮酒驾驶范畴,因此无需接受相关
处罚,也不被认定为
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