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期
徒刑及
死刑的
追诉时效规定为二十年。如若在追诉时效截止后,仍有必要进行追诉处理的情况下,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呈报并请求予以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已依法启动
立案侦查程序或人
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
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活动的,将不再受
追诉期间的束缚。
此外,在
追诉期限内,如
被害人提出控告申请,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进行
立案调查却未予立案的情形,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