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权益纷争,应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
当事人各方可先行进行友好磋商,寻找妥善的解决方案;
其次,若协商未果,相关人员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寻求司法协助;再者,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有权对争议展开调解工作,并积极协助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若经过全力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法院将依法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
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
民法院
管辖。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
公开审理或者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
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
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