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权扣留
行为人长达8个小时,但是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对初步筛查出的嫌疑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局拘捕中心之日起计算,不能超过24小时。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授权和批准,可将留置时间延长至48小时,并且必须保留相关盘问记录。对于获批继续进行盘问的人员,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亲属或所属单位关于此项决定。若未获得批准继续盘问,应立即释放该名被盘问者。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
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
法规定可能适用
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
家属。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