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出口所必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成功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核发的"药品进出口许可证";
其次还需顺利通过主管部门国贸易经济合作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证书。在办理中药材出口相关的手续流程方面:必经步骤为向中药材产销地海关进行详细的申请申报事宜,其中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产品的全面性申报,同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材料;
此外还须
递交由生产厂商提供并签字盖章的出厂
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关于产品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动物及植物检疫标准的详尽书面声明。
最后,海关将依据系统指令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严格的查验工作,只有在查验结果符合规定后,方能批准其出口业务。
《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