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复议的
适用范围中,不包括以下几类情况:
当事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的异议;当事人对于其他人事
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针对
民事纠纷所做出的调解或其他
处理方式表示不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提出
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