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
机动车辆实施拖移:
首先,当涉及
人员伤亡时;
其次,若事故无法在现场得到妥善处理或者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进一步评估和检测的时候;
第三,如果车辆处于无人照看状态且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秩序的情况下;
第四,若因碰撞而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状况;
第五,若驾驶员被怀疑存在酒后驾驶行为;
第六,若驾驶员未持有有效驾驶证;
最后,如果无法在现场提供
机动车强制保险证明或者车辆检验
合格证书的情况。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
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
违法行为,并予以
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