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规定,分公司是可以作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具体而言,在实际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那些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企业乃至其他相关组织机构都是可视为
处罚对象。
然而,若分公司本身的财产状况或其
行为能力无法有效承担起行政处罚所导致的责任时,则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该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
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