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对他人生命或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
轻伤级别及以上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未采取适当措施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将被扣除12分;
2.对于造成人身受到轻微伤害或
财务损失的较为轻度的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未积极履行应尽义务而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同样尚未
触犯法律规定,但会被扣除6分。
若在交通事故中表现出
肇事逃逸的行为,尽管情节相对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仍需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处罚。通常情况下,此类
违法行为将面临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可能被处以十五天以内的
行政拘留。
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将依法
吊销其
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禁止其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七条
根据
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
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
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
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
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