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犯罪行为中,倘若罪犯自主停止
犯罪活动或者有效阻止了
犯罪结果的发生,便属于
犯罪中止的范畴。这也是直接
故意犯罪中未能成功完成犯罪的一种
类别。同
犯罪未遂一样,犯罪中止的形式只会出现在基本
构成要件中的
抢劫罪行之中,并不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罪行当中。
2、在抢劫罪中,犯罪中止的现象可谓无处不在,无论是在准备阶段,即在着手实施抢劫罪行之前,还是在实际行动中尚未结束之时,都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例如,
行为人在筹备抢劫工具或者为实施抢劫罪行创造其他有利条件的过程中,由于他人的劝诫或者自我反省,决定放弃继续实施抢劫犯罪。
3、同样,抢劫罪的犯罪中止也可能发生在已经开始实施侵犯
被害人权益的行为,甚至在实施获取财务的行为之后,因为被害人或者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主意,放弃继续实施抢劫,从而避免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后果。
《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