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
刑法关于减轻
量刑与
假释规定,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倘若能够诚心认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所悔过
立功于表现者,可依法获得减轻量刑的优待,使无期徒刑的
刑罚得以从轻变更为
有期徒刑。若罪犯在实际执行刑期中已达13年以上,则还可能得到假释出狱的机会。
然而,对于
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则不允许进行假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