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汽车碰撞责任归属的争议时,先行支付维修费用并非必要的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中,必须由负有全责的一方预先垫付维修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受害方车主可在完成修复工作之后,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予相应的
赔偿;对于超出该范围的部分,则应由负有全责的一方承担全部的
赔偿责任。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