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关于开设赌场的相关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处罚外,还需同时缴纳
罚金作为
附加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
犯罪团伙中的
从犯人员,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其
刑事责任。换言之,对从犯人员的惩治力度相对较弱。而在实际案件操作过程中,“开设赌场”这一
罪名是依据具体
行为人是否存在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等客观事实来判定的。开设赌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核心,在行为人的直接控制和管理之下,设立、
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
第二种则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提供
代理服务,从而接受投注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