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网络诽谤罪案件的
立案管辖权问题,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行为的目的来确定管辖权,因为所有的网络行为都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将行为的目的视为确定管辖权的关键节点。
行为人若能使得网络上的特定人群接收到相关的信息或数据,并且期望这些人能够浏览该页面,或者有意识地向特定的对象发送信息和数据,那么这种积极主动的接触目的就与目标所在地形成了直接且故意的联系。这种直接且故意的联系,可以被推断为行为人的意图是接受被指向地区的法律约束,从而构成了被指向地区
管辖的基础。
其次,
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也是决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之一。网络
犯罪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计算机设备才能完成,因此,我们应该以行为人为核心,以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设备为线索,来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行为人实施
犯罪时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通常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因此,网络诽谤罪的管辖权也可以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得以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