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交通
责任认定书时,对方是否签署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签署仅仅被视为交警部门向
当事人传送文件的一种方法而已。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交警有
权利和义务依法将
交通事故认定书传递给各当事方。即使某位当事人未能签收,这也并不妨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有效性,反而可能会对其自身权益造成潜在的损害。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
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
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
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