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侵犯了
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在
行为人为获取
不正当利益而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运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
非法占有公共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
再者,行为人作为本罪的主体应属普遍范畴,即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意识中还需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需要注意的是,
间接故意和
过失犯罪均无法构成本罪。
《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1)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