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理论上,我们将
抢劫罪区分为预备、未遂以及既遂三种形态。
其中,未遂形态是指
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最终未能如愿以偿地将
被害人的财产占为己有,即虽然
犯罪意图已经实践,但因某些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其未能成功得逞。比如,当犯罪嫌疑人试图从被害人手中抢走财物,却遭遇反抗或其他意外情况,使得他无法顺利取得财物。这种情况便属于抢劫罪的未遂形态。而既遂形态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行为的全过程中,成功地将被害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
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