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忘物,乃是指人们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属于应当自行携带而因疏忽未曾带走的财富物质。例如,在购物过程中将所购买商品遗落在销售柜台之上;或是在走访亲友时,将随身物品遗忘在他人居所之内;甚至包括搭乘出租车过程中,将贵重财物遗落在车辆之中等等。需要明确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
遗失物。后者乃是失主意外丧失的财产物资,失主对于这些财物的掌控时间相较而言较为持久,通常无法准确得知物品丢失的确切时间以及所在位置。因此,拾获者往往并不知晓失主身份,且寻找难度较大。
然而,遗忘物则是失主刚刚、暂时性地遗忘之物,失主对于这些财物的掌控时间相对短暂,通常能够迅速回忆起物品遗忘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并返回原处进行寻找。
同时,拾获者一般都能了解到失主的
身份信息。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