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情况下,需由
犯罪嫌疑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及
近亲属、在
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及其在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的
辩护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相关司法机构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应
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相关机构经审查认定该名犯罪嫌疑人群体及职责均符合取保候审之要求,则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本人或由其指定的保
证人提交
保证金,待犯罪嫌疑人成功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之后,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