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集团性
抢劫行动的罪犯之中,
主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在案件发生之前便已经预谋并与其他
同案犯达成共识的共同抢劫
犯罪行为当中,率先发起
犯罪意图者以及负责策划和指挥整个
犯罪活动的罪犯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
其次,在犯罪行为的事先谋划阶段虽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在实际执行抢劫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的那部分犯罪分子也同样有可能被定位为主犯。
而对于共同抢劫罪行中的
从犯,他们的角色和地位则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到协助作用的从犯,他们的行为往往是为了帮助主犯完成整个犯罪计划;另二种情况则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的犯罪分子,他们的行为对整个犯罪活动的影响相对较小。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