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抢劫犯罪中,“当场性”主要是指被告人为满足自身非法目的,立即使用
暴力手段伤害受害者,并同时掠夺其财物。抢劫罪作为典型的
行为犯,
刑法未对其构成设
定金额或情节上的严格限制。换句话说,即便被告人未成功获得任何财物,亦或是实际获取的财物数量较少,只要他在现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法手段,实施了抢劫公共或
私人财产的行为,那么就应被视为构成抢劫罪。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有责任进行
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