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擅自获取他人遗弃或丢失的银行卡,并在失主未知情的状况下将其取出及支配内含的现金资源,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
盗窃罪。
2、如果您在无意中获得属于别人而且尚处于失主保管期间的银行卡,但在失主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将其携带至失主无法掌控的区域,并将其中的资金据为己有,如此行径已经充分具备了
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特质,符合使他
人损失财产的非法性、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的贪婪性的全部条件。
同时,若存在有任何符合以下
信用卡欺诈行为的情形,且所涉及金额达到“较大”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需缴纳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若涉及金额达到“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而对于涉及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归还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