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乃是指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的特定
从业人员,通过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所在单位所有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一种
违法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层面上看,本罪侵害的主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合法
财产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本罪表现为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
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层面来看,本罪的实施者为特定的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本罪的行为人在实施
犯罪时,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并且怀揣着
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意图。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