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在诈骗罪的案情中,受骗者财物往往早于
犯罪行为发生之时便已被
行为人实际掌控,然而,
非法占有的手法却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来实现,这与侵占罪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实践中,区分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并非难事,关键在于二者在他人财产向行为人手中转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得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行为人指定的第三方;而侵占罪则是指所有人基于对行为人的充分信任,将财物交由行为人管理,而非由于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地误导、欺骗所有人,使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后才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2、当所有人并非因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而自愿将财物委托给行为人时,即便行为人为将财物据为己有而编造
虚假理由欺骗所有人,如声称代为保管的财物被
盗窃、被
抢劫,并拒绝归还,也应当认定为侵占罪,而非诈骗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来误导或诱导所有人,使他们将财物的控制权交给行为人,那么这种情况应当按照诈骗罪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