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案件中,对于
从犯的
逮捕决定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和判定。若具备了相关
批捕条件,无论其是否为从犯都需依法实施逮捕行为。
同时,对于已掌握确凿
证据证实其参与抢劫
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那么就必须依法实施逮捕。
此外,从犯在
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可作为评估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