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涉及
盗窃公私财物的案件,其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情况,应依据法律分别被判定为“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人
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若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地点无法查证,则
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需根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如涉及盗窃毒品等
违禁物品,应按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量刑。
2.在以下特定情况下,“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依照前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确定:
(一)曾经因盗窃罪受到过
刑事处罚的;
(二)在过去一年中因盗窃罪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于事件发生地实施盗窃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盗窃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