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定程序,检察机构应当在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个月至1个半月的时间段内,做出是否提出
公诉的决策。倘若在此期间无法作出判断,或许暗示案件存在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等需求。对此情况,
补充侦查的期限往往为1个月。针对补充
侦查阶段,最多可进行两次,待所有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再次提交检察院之后,需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
有效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