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所实施的
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出24个小时;或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事件且累计拘禁达三人次以上;或在拘禁他人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
侮辱等恶劣行径;以及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者
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甚至是出于索要
债务目的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备以上任一情况者;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被拘禁者无辜的前提下仍实施非法拘
禁行为,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
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
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