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并不必然等同于案件的撤销。所谓“解除
取保候审通知书”,仅是针对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进行的解除,而非意味着案件的终结或撤销。至于检察机关是否会
提起公诉,则需依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司法机构作出判断,这与解除取保候审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取保候审作为刑事
诉讼期间的一种临时性
强制措施,其适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条件限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