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
民法院在处理
强奸案件之际,若无法从现有
证据证实被告人
违法行为的存在,却草率地认定其有罪时,这样的判决无疑是存在瑕疵和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来推翻先前的供述:
首先,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在上一级法院经过仔细审查后,如发现案件证据确实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有可能做出
改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其次,被告人也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向上诉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
申诉状,请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接受申诉的司法机构在经过认真审查后,如确认案件
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通常会对案件进行重审;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判决结果时,如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且判决存在错误,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抗诉。人民法院会成立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