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挪用资金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相关规定,具体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它
法人单位中的员工。在这些职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滥用职位赋予的职权,将所属单位的公款擅自挪作己用,情况严重、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返还的,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擅自将钱款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