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拾获了属于他人所有但尚未丧失对其占有及管理权限的银行卡,可在失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从失主的掌控范围内带离,进而私自取走卡中的资金,此种行为已充分展示了其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用秘密
窃取手段的特性。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者,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4)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
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