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抢劫罪
犯罪者得以获得
减刑机会的特定情况,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被定罪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类型的罪犯在执行其罚期之际,若能切实地遵守监狱中的各项规定,积极投入到接受教育改造的过程之中,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或者在行为上有
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具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罪犯,则必须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了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
(2)向监狱内外揭发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改革方面有所突破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