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被
拐卖儿童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
罪名所指向的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儿童过程中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声誉。
其次,该罪名的实施者是具有特定资质的特殊主体,他们应当承担解救被拐卖或
绑架儿童的责任。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指那些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讲,该罪行的实施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
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