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交付,是指把物品或财产的实际占有实质性的转移到债权方手中,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且常见的
交付方式之一。
2.简易交付,则是指当
债权人已经实际控制了标的物之后,依据债权人与
债务人间关于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共识,即可视为完成了交付过程。例如,在基于保管、租赁等
合同关系而实际持有让与物的情况下,如果让与人与
受让人之间就转让物的所有权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交付便可顺利完成。
3.
占有改定,是指在交付行为完成之后,尽管
债务方依然对让与物保持着实际占有,但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就转移物的所有权达成了共识,也可以被视为完成了交付过程。
4.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处于第三者实际占有状态时,债务方将其对该物的返还请求权转移至债权人处,此时也可视为完成了交付过程。
无论是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还是指示交付,它们与现实交付的
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
根据
民法理论中的“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原则,这些交付方式都能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