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问题因具体情境而异。若相关行为满足了
强奸罪的成立条件,那么便可判定:
首先,该
犯罪所侵害的是女性性自主权这一绝对不可侵犯的法益;
其次,犯罪分子需具备特定身份,即年满十四岁且已经具备
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男性;紧接着,其主观方面应明显表现出直接性的犯罪意图;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实施者需实际采取了
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