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
诉讼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存在如下不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人
民法院可依据其
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包括
口头警告、要求书面道歉并做出深刻反省、罚款额度不超过一万元、
拘留时间不超过十五天;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还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追究其
刑事责任:
(1)有法定
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推脱、拒绝或阻碍人民法院开展的协助调查工作及
强制执行行动的进行;
(2)有意制造、隐匿、
销毁证据资料,或提供误导性证明材料,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程序与秩序的;
(3)指使、
行贿、恐吓他人提供
虚假证言,或通过威胁、阻挠
证人作证的方式干扰司法公正的;
(4)私自藏匿、转移、变卖、损毁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采用
欺诈、威逼等非法手段使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请求的。
《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
证据,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
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
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