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误将他人当作目标而实施
绑架行为,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绑架罪成立。在
刑法学理论范畴内,这一情形可归类于对象认识错误以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双重范畴之中。
具体来说,在
故意犯罪的情境之下,
犯罪者可能会对实际的行为对象是否真正符合其原本预期的行为对象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原计划要加害的对象与其实际所加害的对象并不完全吻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如此,法律性质上两者依然保持一致性。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需遵循
归责原则,以绑架罪(即故意
犯罪既遂)来进行处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